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二十九條規(guī)定,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,可以補充、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,并書面通知招標人。補充、修改的內(nèi)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。
補充是指對投標文件中遺漏和不足的部分進行增補。修改是指對投標文件中已有的內(nèi)容進行修訂。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標文件,或者放棄投標,或者以新的投標文件重新投標。
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,可以個性和補充投標文件。在招標投標過程中,由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理解和認識水平不一,有些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常常發(fā)生誤解,或投標文件對一些重要的內(nèi)容有遺漏,投標人需要補充、修改的,可以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前,進行補充或者修改。補充或修改的內(nèi)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。這些修改和補充的文件也應當以密封的方式在規(guī)定時間以前送達,并為投文件的組成部分,招標人要嚴格履行簽收登記手續(xù),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,在開標時一并拆開。在投標文件審定過程中,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應當全面檢查投標文件。
投人也有權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標文件。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,投標人也有權撤回已經(jīng)遞交的投標文件。這反映了契約自由的原則,招標一般被看作要約,潛在投標人是否作出要約,完全取決于潛在投標人的意愿。所以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,允許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,但撤回已經(jīng)提交的投標文件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,以備案待查。投標人既可以在法定時間內(nèi),重新編制投標文件,并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送達指定地點;也可以撤回投標文件,放棄投標。如果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放棄投標,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投標保證金。如果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后,投標撤回已經(jīng)遞交的投標文件,就要被沒收投標保證金。